本报讯因对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不满,朴先生等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权益,获得补偿1505元。昨日,市高院披露了这起旅游官司。
市高院法官介绍,2004年4月26日,家住渝中区的朴先生等27人与市内一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。
旅行社为朴先生等人单独组团到武隆仙女山、芙蓉江、天生桥三日游,行程为2004年4月30日至5月2日。
旅游第一天,朴先生等人按照旅行社的安排,住进一家农庄,部分游客开始抱怨住宿条件差。第二天,旅行社仍没安排他们住酒店。数名游客觉得旅行社安排的宾馆条件太差,就到其他宾馆住宿,共花去住宿费1090元。
由于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不满意,朴先生等人向市旅游质监部门投诉。在质监部门的主持调解下,旅行社答应向游客道歉,并补偿因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相应费用:旅游前两天住宿条件差,共补偿游客400余元;因餐饮标准降低,补偿300余元;退还导游服务费100余元;退还游客因另开房间而产生的费用560元。这些费用合计1505元。
朴先生等不同意调解意见,向渝中区法院起诉,要求旅行社赔偿4000余元。庭审中,旅行社向朴先生等人赔礼道歉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由于朴先生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,证明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,故其要求旅行社支付游客另行住宿所产生的住宿费1000余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余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。但是,法院仍判决旅行社按旅游质监部门的调解,支付给朴先生等人1505元,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。
相关案例
随团医生处置欠妥当游客死亡旅行社赔偿
案情回放:去年6月,毛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,准备到新疆旅游。旅途中,毛某先后出现腹泻、腹痛现象。旅行社随团医生给其口服了黄连素、达喜片等药片,并打针。当天下午,毛某在被送往医院就诊期间,因抢救无效死亡。经专家认定,毛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心肌梗塞所致的猝死。
事后,毛某家人以旅行社随团医生误诊、不负责任和无故拖延就医等为由,要求旅行社对毛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随团医生在救治过程中,确实存在对疾患的预见性不够、转诊不及时等情形,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一审判决旅行社对毛某的死亡负有10%的过错责任,并作出相应赔偿。
法官点评:如果在旅游合同中双方约定配有随团医生的,应对其在旅途中的责任和义务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规定。法官提醒旅游应注意的七个细节
旅游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?昨日,市高院民一庭的傅永雄和邬砚法官就签订合同、门票和保险等几个细节进行提醒。
1.通过双方协商,签订完备的书面旅游合同,内容要不厌其细。一旦发生旅游纠纷,这份书面合同就成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证据;
2.注意审查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。目前很多旅行社提供的都是类似于格式合同的合同模本,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审查那些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;
3.为防止出现旅游服务缩水,而又没有证据索赔的尴尬,旅游合同上最好就住宿和饭菜进行详细的约定:住宿条件最好是以星级来约定,比如三星或者四星级标准等,因为星级酒店有必须达到的硬件设施,便于判断;而在饮食方面,最好就荤菜和素菜的数量进行约定;
4.在合同中要注意约定门票由谁购买,特别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由旅行社包门票,就需要明确具体包哪些门票;
5.为避免旅途中令人心烦的“购物”,可在合同中约定购物次数和地点;
6.除了在合同里约定游览景点,最好把游览景点的时间也约定好。有的游客就曾有过半个小时游览5个景点,而在购物地点却停留半天之久的遭遇;
7.委托导游保管贵重物品时,一定要请导游出具一张收条,对所保管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描述,最好是写上物品的价值,以免物品丢失后索赔无据。记者王蓓露易守华罗彬 张勇